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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云官网“偷”一个“丑橘”判赔8000

  2024年,某堂陶业公司发现林某明在其网店销售的某套茶具与该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创作的《大吉大利·快客杯》作品外观设计完全相同。于是,该公司在公证相关证据材料后于2024年6月3日将林某明诉至法院,要求林某明立即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。

  林某明辩称,被诉侵权作品与案涉美术作品均是丑橘状茶具,是在吸收公有领域元素“丑橘自然形态”各自进行了独立的创作,在表面纹理细腻程度、壶内圆台设计、壶口鹰嘴弧度、过滤孔排列方式、壶底设计形式等方面,二者均存在显著差异,形成了相互独立的作品。

开云官网“偷”一个“丑橘”判赔8000(图1)

  德化法院经审查认为:案涉作品《大吉大利·快客杯》属于“实用艺术品”的范畴,其灵感虽然来源于自然界的丑橘,但并不是对丑橘的简单再现,而是结合杯子和茶壶本身的功能性,融入了自己的创造,能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,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,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。

  林某明销售的商品与案涉美术作品表达基本一致,开云入口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,从整体视觉效果进行判断,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,侵害了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。综合考虑案涉产品造型来源于大自然客观存在的事物、创作难易程度以及被告销量等情形,判决林某明立即停止侵权、销毁侵权成品,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。

  判决后,林某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判决后,林某明自动履行判决内容,当前已全部履行完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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